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原放疗科主任涉嫌受贿被起诉
医院“合作项目”为何监管缺失
昨日,此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认为,周某是江北人民医院放疗科主任,医院与上海年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只是租赁陀螺刀设备,周某的金不应由合作方发放,而应由医院发放。周某从合作方受贿金额超过10万元,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周某在庭审中拒不,也不构成自首情节,周某再审被判缓刑,明显过轻。周某认为,每给一个癌症病人做一次陀螺刀放疗,可领1600元“金”,是医院肿瘤中心内定的金。领取自己单位发放的金,他不认为这是刑律。
在中心运行一个多月后,周某发现并未拿到年健公司领导承诺的另外1.5%的金,于是就找到年健公司领导。后来经过双方协商,年健公司领导另外给了他1.5%的收入返点作为个人金。这笔金平均每月在9000元左右,从2009年8月开始到2012年4月,共计319206元。
二审中,南京中院认定周某受贿罪事实认定不清,将此案发回六合区重审。六合区法院再审后认为,周某受贿31万多元是其应得金,受贿事实不成立。但法院认为,周某作为放疗医生,从合作方领取的“人头金”属非法受贿所得。对此笔金的来历,周某以书面形式向法庭作出说明。此份书面说明被认定为周某的自首。六合区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以受贿16万余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再审判决后,六合区检察院认为,周某不应认定为自首,量刑过轻,向南京中院提出抗诉。
向合作公司索要“金”,
周某作为一个放疗科主任,主要接触的是肿瘤病人。这自然会让人猜想病人与“合作项目”之间的关系。“合作项目”为什么要约定“金”和“回扣”?这样的约定是否违规?癌症病人是如何被推荐到“合作项目”的?医院有无对该项目收支进行核查并是否发现问题?就此案的发生,院方应总结的经验教训太多。南京某大医院的一位资深管理人员认为,医生拿回扣多少出了医院管理方面的缺失,周某能从“合作项目”上领金,说明医院管理缺失的严重程度。(冒群)
焦点
记者注意到,周某受贿案的发生与医院的“合作项目”密切相关。有关“合作项目”的性质,江北人民医院一些知情人士认为,当初的合作项目其实就是“院中院”,本身是受到质疑的。有医生认为,医院与合作方签订此类协议为该案的发生埋下了“种子”。
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医院推荐到中心的人员金到底如何分配,并未有书面。当时周某得到的口头承诺是诊疗中心收入的1.5%作为他的金。不过,周某的家人称,当时年健公司的领导还私下承诺,除了中心给的1.5%金外,还会另外给他1.5%作为金。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 王树平律师
从合作方按人头提成是否算受贿
一审判五年,再审判缓刑,检方抗诉至中院
今年40多岁的周某,此前曾是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放疗科主任。2009年3月,上海年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健公司)经人介绍,与江北人民医院达成合作协议。由年健公司提供一台市价1500万元的陀螺刀,医院出资50万元,并提供场地和部分医务人员,双方合作开办诊疗中心。中心主任由年健公司的陈某担任,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副主任则由医院方委派的放疗科主任周某担任,主要负责医疗技术和科研工作。医务人员则由医院方面推荐,基本工资由医院发放,金则由中心单独发。
昨日,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每给一个癌症病人做一次陀螺刀放疗,医生可领1600元“金”。按此潜规则,3年中为101位癌症病人做陀螺刀治疗的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原放疗科主任周某,共领到了16万余元这样的“金”。这16万余元的“人头提成金”是否?构不构成受贿罪?昨日上午,从医20多年的肿瘤专家周某被第五次推上被告席。
放疗科主任被举报受贿31万余元
南京六合区审理后,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财产16万元,被认定为受贿的31万多元赃款。一审判决后,周某向南京市中级提出上诉。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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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初,因被人举报收取合作单位贿赂31万余元,周某被纪检部门找去谈话,后被移交给司法机关,并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