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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参与新三板精选层交易?准入资产标准100万元

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新三板改革细则,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修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调整完善适当性标准、资产认定范围以及持续性管理要求,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投资者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本次改革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主要做了三方面调整。首先是调整完善投资者准入资产要求。在分析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经验和充分考虑新三板各层级企业特征和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差异化设置。改革后,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准入资产标准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与不同层级的市场风险与制度安排相匹配。

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相关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相关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相关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第二项调整是完善资产认定标准。资产范围上,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实收资本、实收股本或实缴出资总额计算,自然人以开通权限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计算。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主要考虑是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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