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化产权交易所原告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诉蒋颖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马富强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558232.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2016)粤0113民初4429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京公网安备:5号
公告
蒋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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