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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南京大屠杀的暴行

      南京大屠杀包括了集体屠杀和零散屠杀,还包括强奸、焚烧、破坏、抢劫等,即通常所说的烧、杀、淫、掠四个方面。

      1.屠杀:日军在南京大规模搜捕俘虏的过程中或搜捕之后,根据“不保留俘虏,全部处理之”的命令,公然违反国际公约、大肆屠杀俘虏。与此同时,日军部队“杀俘扩大化”,大批屠杀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据中国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调查,日军在南京集体屠杀共有28案,屠杀人数为19万余人。日军在疯狂地进行集体屠杀的同时,还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庭院住宅、寺庙庵堂、村庄田野等处随意杀人,南京城内外多处尸体横陈。根据1946年中国南京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调查立案,零散屠杀共有858案,确认被零散屠杀、经过慈善团体掩埋的尸体达15万多具。

      2.强奸:日军在疯狂进行大屠杀的同时,在南京不分场合、不管老幼的大肆奸淫妇女,每天发生的强奸暴行多达数百起甚至上千起。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在日军占领南京的最初一个月内,市内就发生了两万多起的强奸、轮奸暴行。

      3.焚烧破坏:日军攻城之初,曾明火执仗,大规模地焚烧房屋。日军还用飞机轰、炮弹击、炸药炸等方式,任意毁坏南京这座历史文化古城。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之后,就像按照预定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约三分之一的建筑都被毁了。”

      4.抢劫掠夺:日军还大肆抢劫,不论是私人住宅或机关、商店、仓库,还是金银钱财、文物古玩、交通工具以至难民的粮食、医院的被服、民众的牲畜,均为抢劫的目标,即使外侨的财产也难以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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