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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狮岭支行诉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海江皮具厂、陈巍及中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狮岭支行诉你们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15:00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狮岭支行诉你们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15:00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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