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卡在沈阳被盗刷 民生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人在厦门,手中的银行卡却在沈阳被盗刷,在和银行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消费者杨先生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告上法院,索赔损失款5415元。人在厦门,手中的银行卡却在沈阳被盗刷,在和银行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消费者杨先生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告上法院,索赔损失款5415元。
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一审支持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被判赔偿损失。
杨先生起诉称,案发前,其于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70的银行借记卡。
这张卡分别在2016年5月6日21时57分26秒、2016年5月6日21时58分25秒、2016年5月6日22时13分29秒被取款2500元、2500元、400元,三笔取款手续费共15元。后经查询,取款渠道为位于沈阳市的中国工商银行某ATM取款机。
收到银行取款通知后,杨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盗刷银行卡,便立即在位于厦门市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ATM取款机,将卡内其余钱款取出,通过取款交易记录显示,2016年5月6日22时9分57秒、22时10分32秒、22时11分4秒、22时11分35秒、22时12分30秒、22时13分6秒此卡分别被杨先生本人取款2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2016年5月6日22时14分,原告杨先生拨打110报警,称其尾号为2670的民生银行卡被盗刷。2016年5月9日,厦门市集美立案。
被告民生厦门分行辩称,原告杨先生未能妥善保管其卡号和密码,致使卡内存款被盗领,应基于其负相应的责任。
原告在收到第一笔款项2500被取出的短信后,未立即向答辩人申请挂失,导致后续再被取出2900元,属于明显止损不当,理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在取款时,在取最后一笔时,未将剩余存款900元全部取出,而是先取了500元,导致剩余存款400元又被取走。
厦门思明区法院认为,被告民生厦门分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2016年5月6日21时57分至22时14分期间,原告人在厦门且持有涉案银行卡,但该银行卡在沈阳市被取款,故可以认定,卡内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卡在ATM取款机上进行取款。
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银行卡存在交易安全隐患,导致原告的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并制作出伪卡进行取款,且ATM取款机未能识别出进行交易的卡是真卡还是伪卡。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足够安全的银行储蓄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在发现银行卡存款减少时,立即到附近的ATM取款机进行取款,应认定原告已采取了减少损失的合理方式。
2016年7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赔偿原告杨先生损失5415元。(毛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