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曼曼诉招颖堃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曼曼诉你招颖堃离婚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赵曼曼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招皓云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抚养费。3、原被告个人名下的债务由个人承担。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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