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穗明诉被告曾家明、张丽、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00号
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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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联系人:王伟雄、陈秋滢(电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穗明诉被告曾家明、张丽、广州分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00号民事。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穗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穗明负担。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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