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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美食南京:消费者买的食物生虫 法院支持十倍赔偿

随着春夏季的到来,气温逐渐回升,广大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消协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并将有关固定下来,依法要求赔偿,有效自身的权益。(宁璐 )

【提醒】:“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的《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48条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在日常消费中,如果买到了腐烂变质食物,您会怎么办?是默默扔掉,还是和商家,要求赔偿呢?4月11日,相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食物生虫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崔某表示,“食品安全关系全家人的健康,要将食品安全进行到底。”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超市作为销售商、专业的超市经营者,应对所进货物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对于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确保食品安全。出售的菇、香菇为透明包装,生虫现象从包装袋上即可看出,被告超市对此理应知晓,但其仍进行销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依据 《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判决超市返还崔某买卖款527.2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款5272元,合计5799.2元。

2014年8月,崔某到某大型超市购买菇、香菇共14袋,花了527.2元。结果回到家打开袋子准备食用时,才发现包装内有小虫子爬出,相当恶心。想想几百块钱花了,却既影响食用,又影响心情,崔某不禁愤而举报。后经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调查,确认每袋均有虫子。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组织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因崔某对调解结果不认可,双方调解不成,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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