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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杨梅坠亡案”改判 不代表就没有教训

□朱昌俊

本报昨日报道,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一审、二审均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万余元。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认为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于2017年5月,距离此次再审宣判,已经过去了近3年时间。之所以存在如此长时间的拉锯,主要是因为判决上的争议。再审宣判撤销了原审判决,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一结果或许在相当程度上契合了此前围绕案件的舆论看法。但可以想见,判决终会有盖棺定论之日,但争议未必就会完全消除。而恰恰是这种外部性争议,是此案在判决结果之外,更值得剖析的。

综合舆论反馈,此前的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村委会向死者家属赔偿4.5万余元,在司法界内部的争议其实并不大,因为它符合民事赔偿中的比例原则。比如,原告之所以要求被告赔偿,主要理由是基于景区内缺乏足够的安全提示,以及存在安全预案不足的情况。据此,一审二审判决要求被告承担5%的责任,也算是比较恰当。如果考虑到部分“人道主义”赔偿因素,按理亦算合情合理。

但是,这一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发的争议显然更大。不少人认为,死者私自攀爬树木采摘杨梅最终跌落身亡,完全属于“咎由自取”。如果这样的行为也获得赔偿,则很可能助长不正之风。必须承认,舆论的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它也确实对应着民事赔偿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积弊。因此,舆论对这种背景下的获赔现象难免显得格外“敏感”。眼下不能排除再审判决完全撤销赔偿,是否是受到这种舆论倾向的启示,但它的确具备一定的民意基础。

不过,从景区构建一个更安全的旅游环境的立场来说,即便是再审判决最终认定,“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但面对“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的现象,涉事景区强化相关的安全提示和管理,恐怕也是必要的。

另外,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而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另有村民在救护车抵达前已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虽然这之于个案,未必存在明显过错,但这种预案应对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也或仍有讨论和完善的空间。

也就是说,虽然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中的原告赔偿责任,但景区在此次事件中,也未尝没有该吸取的教训。当然,这种教训也更是所有围观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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