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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唤醒”家务补偿制度,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法治日报6月23日报道,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陈先生还需付王女士5万元经济补偿款。

截至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都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宣判了此类案件,赔偿数额从8万元到12万元不等。

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家务补偿有何影响?补偿数额是如何认定的?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是否合理?《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浙江、广东等地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和相关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

承认家务劳动价值,更好实现实质正义

“事实上,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并不是民法典的创新之举。”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文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据马立文介绍,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婚姻法时代请求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显然,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马立文说。

显而易见,这一项法律条文对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大有助益。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张昕看来,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张昕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冯淼也认为,民法典确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

如何认定补偿数额,合法合理自由裁量

2014年9月,浙江省衢州市的陈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金女士作为“全职太太”照顾孩子,并包揽了大量的家务活。

自从2018年小女儿出生后,陈先生和金女士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断恶化。陈先生三次起诉离婚,金女士最后同意离婚。她提出,自己一直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没有固定收入,身体也因生育变差,要求陈先生进行经济补偿。

“调解中,女方一开始要求补偿20万元,男方表示补偿可以,但是20万元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太高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航埠人民法庭副庭长叶柳娟说。

因两人没有其他财产纠纷,经过调解,金女士最终同意两个孩子由陈先生抚养,陈先生则同意给予金女士8万元的家务补偿,并当场全额支付了补偿款。

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离婚获赔经济补偿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男方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由于每起案件中的补偿金额不同,离婚家务补偿数额如何认定引发人们关注。

“家务补偿的目的是让社会认可家庭主妇的付出,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叶柳娟认为,在谈补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

冯淼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为了体现王女士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也考虑到双方离婚时尽量降低对孩子的影响,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男方的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补偿款。

“北京房山‘王女士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判断家务补偿数额时,行使了自由裁量权。”马立文认为,婚姻家庭案件没有绝对统一的裁判标准,法官通常本着公平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自由裁量。结合法院判决男方每月承担孩子2000元抚养费,可以推断男方在北京的月均收入大约为七八千元。法官在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的同时,裁量男方向女方支付5万元家务补偿款,具有合理性。

“当前,家庭劳务补偿存在证明责任和补偿数额的确定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予以完善,真正发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冯淼说。

建议明确补偿标准,化解争议保障公平

在越来越多家庭出现“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角色的情况下,民法典将适用“家务补偿”条件放宽之后,离婚案件中的此类诉求将有所增加。如何让更多人正确地了解和使用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这使得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北京房山王女士离婚家务补偿案一经媒体报道便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在普遍支持法院判决、肯定该案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认为5万元的家务补偿偏低。有媒体针对此事在微博平台上发起网络投票,42万投票网民中有40万人认为“应该给更多”。

在张昕看来,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离婚家务补偿只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无酬劳动,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不仅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一方面看,民法典已经充分保障了其权利。

“对于北京房山区法院的判决,有的网民忽略了全案的重点,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网民正确了解经济补偿只是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制度,从而让大家真正认识和理解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作用。”张昕说。

“关于家务补偿数额,为了保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稳定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马立文认为,明确补偿标准也可以化解争议,可以给出一些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如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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