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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公司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被判停止侵权、公开道歉

3月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雷锋同志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被判决停止侵害雷锋姓名,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当庭服判,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向公众道歉。

2020年2月,上城区检察院发现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自2015年成立起,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以雷锋同志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推介,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姓名,损害雷锋同志的名誉、荣誉,不利于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名义宣传,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雷锋”文字有特定含义,确系公众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姓名。首先,被告以“雷锋”文字进行营利活动,使用雷锋同志姓名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推介商业广告吸收会员,为付费会员寻找商机,并收取年费、服务费等。其次,被告使用雷锋姓名的行为曲解了“雷锋精神”。真正的雷锋精神是无偿奉献的精神体验,是默默付出的高尚人格,体现了公而忘私的共产主义风格、奋不顾身的无产阶级斗志,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倡导的“资源共享,互帮互助”,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或企业精神,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值得肯定,但将此种运作模式假“雷锋”之名做商业推广,既曲解“雷锋精神”,与公众的一般认知背离,也损害承载其上的群众的特定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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