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牌档”起诉“合淝大牌档”一审胜诉!各地“大牌档”都要改名?
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存在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
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在其起诉状中,原告自我介绍称,为餐饮品牌“南京大牌档”的经营者,公司主要投资发展餐饮类、酒店类、室内装饰及生产加工配送体系四大板块,拥有宾馆、餐饮类品牌十余个,全自营的经营实体百余家,涉及全国十个省份十六个城市,企业员工人数超过8000人。
被告分别为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各个门店及其母公司安徽省溪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溪味坊公司)。2018年9月,溪味坊公司成立于巢湖,主要经营“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三家门店(其中一家已关闭),为当地顾客提供巢湖本土菜肴。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门店及其运营的线上平台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合称“被控侵权标识”)。
原告的依据主要包括:“南京大牌檔”(又称“南京大牌檔”、“大牌檔”、“大牌档”)是原告主营的餐饮品牌。第一家店面于1994年成立,是充满民俗特色、经营南京地方传统美食的中式餐饮连锁品牌。原告认为,原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有多枚“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档”、“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代理人表示,“巢州大牌档”商标被驳回是因为第三方在先注册了“巢州”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没有关系。
巢州大牌档认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使用“巢州大牌档”企业字号受法律保护,答辩人在其店招、门头使用的“巢州大牌档”仅是企业字号,并未使用“南京大牌檔”或“大牌檔”作为字号与商标,与被答辩人的商标存在差异性。巢州大牌档饭店开业前是按照正规办证审批流程持证开业的。营业执照是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名称检索后合法领取的。
巢州大牌档称,其没有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檔”,自身就是行业通用词,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就此证明“南京大牌檔”及“大牌档”即为弱保护商标。两家餐饮企业在餐饮种类、菜品特点上并无任何关联。
巢州大牌档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份制定的《餐饮行业商标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第四条明确“大排档”属于餐饮上的行业通用词,“南京”也是行政区划,没有第二含义。因此“南京大牌档”、“大牌档”不应该成为注册商标,即使成为注册商标,“大牌(排)档”在餐饮上属于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的被告为巢州大牌档饭店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的被告为合淝大牌档的门店和实际经营者,以下统称为被告。
除了支付共50万元赔偿,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大惠公司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字样。
针对商标侵权问题,法院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即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而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显著性。商标在创设过程中,因其读音、图形及文字组合形成的区别,其他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识别性。二是获得显著性,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指代特定商品或服务。因此,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南京大惠“大牌档”系列商标具有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宣传的结果。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且其在线下店面、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记者了解到,在本案诉讼过程期间,“巢州大牌档”已将原“巢州大牌档总店”更名为“巢州府酒楼”,原“巢州大牌档2店”更名为“溪味坊酒楼”,故无需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而(2022)皖01民初49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大牌档”字样。
9月21日,“合淝大牌档”连锁餐厅负责人之一、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先锋明确向记者表示,将提起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高先锋感到非常无奈。“我们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合淝大牌档’商标注册证,我们店已经营八年多,各种证照均齐全,对方起诉我们商标侵权,说我们饭店名字里含有‘大牌档’这三个字,对此我们感到不能接受。”
“我们本身就有商标证,这是国家许可的,而且‘大牌档’本来就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对于这次判决结果我们感到非常冤枉,接下来我们会继续上诉,等待最后的结果。”高先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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