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南京魅力

南京最高级酒店南京舞厅哪个最开放

  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最高级酒店南京舞厅哪个最开放

  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组织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被逮捕。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勇犯组织罪一案,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诉二审刑抗[2017]1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旦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张勇与南京早来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转租协议),租赁使用该公司位于南京市区大厂街道葛关路329-58号经营场地,后被告人张勇在该处经营浴室(悬挂“水云轩”字号)。2012年底、2013年初起,张娟(另案处理)等人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多名(人员有流动性,通常十名左右)女子在该场所从事活动,平均每天从事活动数十起。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勇在明知该场所内有从事活动的情况下,仍对该场所内从事协助的相关事务及会所内从事协助事务人员方创新、李某、史兆鑫等人进行管理。2013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对水云轩会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存在嫖娼活动,遂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张勇及史兆鑫在南京市鼓楼区金陵村401号-5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南京最高级酒店。被告人张勇归案后,对相关事实不予供认。

  1、证人张勇(南京早来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主要内容有:2011年3月,自己将位于葛关路329号的南京早来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部分租给另一个叫张勇的人,他用来开一家叫水云轩的浴室,合同截止到2019年7月,每年租金22万元。另外,为了张勇他们经营方便,自己提供了必要的便利,包括营业执照和2台POS机。

  2、证人王某甲证言的主要内容:自己是2012年12月开始到水云轩会所的,会所里有二种服务项目,价格分别是298元和498元,从事服务的小姐与老板分成。会所平时由姓方的负责管理,小姐由张经理(张娟)管理。老板有二个,一个姓张,一个姓吴,平时外出要向张经理请假,吃住都在会所里。张老板知道店里从事活动,因为有时张老板会安排他的朋友到店里让我们为他朋友提供服务。

  3、同案人方创新供述的主要内容:自己是2012年12月到“水云轩”上班的,自己到之前“水云轩”就有的。张勇是“水云轩”老板,自己只向张勇负责。“水云轩”有二种价格的服务项目,价格分别是298元和498元。在“水云轩”,小姐由张春燕(张娟)管理,自己主要管理男服务员,包括李某、史兆鑫、刘某、付某等人,主要是向客人推荐及带客人和送结算单、打扫包间卫生等。服务员和小姐食宿都在会所里,不许出去住,这些都是张勇规定的。张勇每个月会来会所开一次会,给男服务员开会时,主要讲不要强迫客人,不要与客人产生矛盾,卫生搞好,给小姐开会自己不参加。张勇没有把会所转让给我,2013年张勇拿了一个合同给自己签,自己以为是劳动合同就签了。

  4、同案人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5、6月份自己到水云轩会所上班,当时负责人是一个姓陈的经理。2012年10月,自己被张勇任命为领班,之后知道水云轩会所里有的。2013年过年前,方创新到水云轩会所来当经理,管理男服务员。张勇是“水云轩”的老板,一个月来一次,给我、方创新、张娟开会,开会时会批评方创新和张娟,自己一般先离会南京最高级酒店,离会后,张勇会带方创新、张娟、吴天鹏再开会。女技师(女)归张娟管,有十几个。服务项目有298元和498元二种是的,每天嫖客人数在100左右。

  5、同案人刘某的供述主要内容:自己2013年过完年到水云轩会所上班,后来方经理让我向客人推荐服务。会所里服务主要有二种,一种298元,一种498元,498元的在二楼豪包。会所里有十几个小姐,这些小姐跟张经理结算工资。会所老板张总不经常来,他规定我们服务员用对讲机喊话要清楚,没人应答时自己要答,服务态度要好。张总肯定知道会所里有的,因为有时忙不过来时,他自己也会安排客人进豪包,并喊某某号技师在某某包间上钟。

  6、同案人付某的供述主要内容:自己2013年7月到水云轩会所上班,上班之后就知道里面有的,而且生意非常好,平均每天100个嫖客,最高的有时候有160-180个嫖客,会所里有十几个小姐。被公安查获的那天,一共已有七、八十人接受了性服务。张勇是会所老板,有时他也带客人和小姐到豪华包间。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自己是2013年10月初到水云轩会所上班的,后来方经理让我带客人到包间,我就知道里面有的了。有二种价格的服务项目,分别是298元和498元,会所里有十个女,会所的老板是张总。

  8、同案人史兆鑫的供述主要内容:自己是2013年5月到“水云轩”会所上班的,6、7月份调到二吧台负责贵宾客间的时候知道会所里有的,因为打扫卫生时发现包间有。自己负责的贵宾包间每天有80个左右客人接受性服务。会所老板是张勇,因为每次张勇来之前,方经理都会跟我们说老板要来了,让我们不要散漫。另外,张勇还在二吧台骂过方经理,问他这个经理怎么干的,连卫生都搞不好,方经理不敢回嘴。“水云轩”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张勇通过其他人联系自己,并把自己接到南京市金陵村,自己和张勇一直住在那里,直到2014年10月26日在房子里被公安抓获。

  关于被告人张勇称其2012年3月将“水云轩”转让给方创新经营,之后自己就不再去“水云轩”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同案人方创新、李某、刘某、付某、史兆鑫的供述均称,被告人张勇是会所老板,且在会所里对相关事务和人员有具体的管理行为,上述人员亦证实被告人张勇知晓会所内情况。上述人员的证言或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可以采信。而被告人张勇的辩解,与事实存在以下矛盾:一、方创新供称,其是2012年12月到“水云轩”担任经理的,李某供述称方创新系2013年过年前到“水云轩”任经理的,之前经理姓陈,二人供述关于方创新到水云轩任经理的时间能相互印证。而被告人张勇辩称其2012年3月将会所转给方创新,之后由方创新经营,与方创新、李某供述相矛盾,其提供的出租协议签订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二、史兆鑫系2013年5月到会所上班,此时距张勇辩称会所转让给方创新的2012年3月已一年有余,其称之后不再参与会所经营,也很少去会所(只是去要过房租),与史兆鑫亦无其他特殊关系。但如果张勇辩解属实,在会所被查处后,其通过他人把史兆鑫接到本市鼓楼区金陵村与自己同住达半年之久,直至2014年10月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一事实,则缺乏情理基础。基于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张勇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一南京最高级酒店、被告人张勇在水云轩会所发生的过程中,为活动提供场地,并对场所内协助的人员及事务进行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罪,且被告人张勇的协助组织行为,对完成组织活动起到重要作用,系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勇犯罪事实及罪名,从现有证据看,虽有多人(证人或同案人)称被告人张勇系会所老板,但除方创新外,相关证人证言或同案人供述并不能证明张勇是否有组织妇女具体行为,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张勇犯组织罪,不予支持。同时,相关证人证言及同案人供述,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人张勇在明知会所存在活动情况下,管理会所内协助事务和人员,故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勇构成协助组织罪。三、关于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勇是水云轩会所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张勇的行为构成组织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张勇构成容留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勇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罚金款人民币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勇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张娟(又名张春艳)系组织者,被告人张勇仅有协助组织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11月25日张春艳被抓获,其到案后供述自己受雇于“水云轩”的实际经营者张勇,接受张勇的委托管理女,与方创新等人协助张勇从事组织活动。(2017)苏0116刑初146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春艳明知在本区大厂街道葛关路329号‘水云轩会所’内存在组织的情况下,仍然受雇于该会所,负责女的日常管理、部分女的招募、培训、代发酬劳、调解纠纷等工作。”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勇是“水云轩”的老板,也是该会所内大规模活动的实际组织者,方创新、张春艳等人系受张勇雇佣,协助张勇从事组织活动。2.原审判决量刑畸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组织人员累计十人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被告人张勇组织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审以协助组织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系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因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勇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应当予以纠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勇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予认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所有相关证人证言及同案犯的供述并不能证明张勇具体组织和参与了活动;也不能证明张勇是“水云轩”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一、抗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勇涉嫌组织罪事实不清。(一)通过抗诉机关提供的“水云轩”的资金流水可以看出所有会所的资金都没有流向原审被告人张勇个人或者相关的银行帐户。(二)通过原审被告人张勇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出,被告在2012年3月已经将该中心转租给了方创新实际经营和管理。张勇自2012年3月和方创新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张勇并未参与到对“水云轩”的管理。而且通过同案犯供述可以明显看出南京舞厅哪个最开放,中心系由方创新实际管理和经营。(三)通过众多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可以看出张勇只是偶尔去中心转转,主要是索要租金和带朋友洗澡。其对中心内是否有的情况并不知情,至少是没太关心,通过众多口供可以看出张勇一般和大家聊得也就是卫生和服务的话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张勇对中心内的行为知情,并具有组织妇女参与具体行为,亦无法得出张勇系“水云轩”会所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的结论。通过众多的供述可以看出方创新是负责对“水云轩”、小姐进行了招募,张春艳对技师进行了招募和管理,而张勇没有对“招募、雇佣,纠集”等行为有实际的参与或指挥。二、抗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勇涉嫌组织罪证据不足,涉案人员供述张勇为老板的证言为道听途说性或推测性,臆断性的表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张勇是否系“水云轩”的老板,大家都是猜测,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张勇实际管理和控制着“水云轩”的业务。

  即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纠集者,以具体的规章制度对者的人身、财产、性服务方式,奖惩设置等进行管理,对活动进行指挥、约束。结合本案来看,张勇对“水云轩”的服务员和小姐从事性服务业务均不具备组织罪管理人的“组织性”和“控制性”特征。其只是由于自己的法制意识淡薄,被动的为活动提供了场地而已。

  我是在2013年6、7月份方经理把我调到二吧台负责贵宾间的时候知道会所里有嫖娼活动的。方经理负责服务员,小姐有十几个。我们的老板是张勇,因为张勇每次来水云轩会所的时候,方经理都会提前和我们说老板马上要来了,让我们不要散漫,还有张勇有过在二吧台指着方经理骂,问他这个经理怎么干的,连卫生都打扫不好,方经理被骂了也不敢回嘴。“水云轩”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张勇通过其他人联系我,并安排人把我接到南京金陵村和张勇住在一起。

  水云轩会所的老板是张勇,在会所里我只听张勇的,他也给我发工资,我和张春艳是经理,女服务员是张春艳在管理。我的经理职务是张勇给我任命的,的价格也是张勇告诉我的。我是2012年12月到水云轩的,我没有股份,工资每个月3500元,工资是吴天鹏给我发的,张勇定的。2012年3月1日张勇没有将水云轩会所转租给我,因为当时我还是在张勇开的杨庄维多利亚港上班,我当时都没听过水云轩会所,我是12月份才到“水云轩”的。在2013年过完年的时候,张勇在水云轩会所内,把我喊到吴天鹏的办公室,拿出一张只有半页像是合同的后半页的纸给我签,我因为看到上面有甲方、乙方,当时甲方、乙方都是空白的,我就认为是劳动合同,我就签字了,而且没有签日期,合同写的内容我根本就没有看,我根本没有看到合同的抬头。

  张勇不是天天在“水云轩”,因为“水云轩”现在正常运营,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做得事情,他也不需要怎么管理。张勇一个月左右会组织二吧台服务员开会,给我们讲客人来的时候南京最高级酒店,不要强求人家,人家愿意就安排,不同意就不要安排,不要跟客人吵架。他所讲的就是指嫖娼的事情。参加开会的有张勇、我、张春艳、李某几个。

  我是2012年5、6月份到厂水云轩会所来上班的,我被张勇任命为领班。我们都归方创新经理管,在保健包间服务的10几个女技师归张娟经理管。张勇很少来会所,基本上一个月来一次,来得时候会给我、方创新,张娟、吴天鹏开会。

  老板张勇规定我们二吧台所有服务员讲话时用对讲机喊话要清楚,没人回要自己回答,要求我们服务态度要好,张勇他肯定知道里面在,因为有的时候服务员忙不过来的时候,他也会安排客人进豪包,并且说,某某号技师在某某包间上钟。管理男技师的是方创新,管理女技师的是张娟。

  2013年7月我到水云轩会所当服务员,后来不干了,2013年12月我又开始回“水云轩”干,负责二吧台工作,二吧台的工作主要是把客人带到包间、贵宾间、水云轩会所的老板是张勇,我在会所几乎天天能见到他,张勇、方创新他们会组织除了小姐之外的所有员工开会,方创新是经理,张春艳是负责管理和培训小姐的经理。我们所有带客人和小姐去包间嫖娼的行为都是张勇计划好的,我们服务员的工作流程是张勇制定的,我记得张勇也带过小姐和客人到豪华包间。

  我在2011年3月份,我将自己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329号经营的南京早来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部分面积租给了另一个也叫张勇的男的,他用来开了一家叫水云轩会所的浴室,我是以公司的名义租给他的,合同截止到2019年11月7日,每年租金22万。如果张勇要转租我的房子,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我,还要付违约金,但他没有通知我,所以不知道他有没有转租或者转包给别人。我把我的南京早来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相关手续提供给张勇使用,另外张勇用该营业执照办理的一台pos机,绑定的是我在南京早来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另外我把南京市张刚烟酒批发部的营业执照提供给张勇,张勇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另一台pos机,绑定的账户是我的农行卡,张勇将这两台pos机用于水云轩会所收费,我每次都是取现金交给水云轩会所,水云轩会所凭银行的进账单跟我结账。直至2013年3月10日,水云轩会所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才停用。

  我们的老板就是张勇,还有一个大吴总是张勇的合伙人,还有大吴总的弟弟叫吴天鹏,一个叫张娟的经理,一个姓方的经理,张勇和大吴总是这个店最大的老板,小吴总负责平时店里的事。另外,就是从我们两个收银员的手里把一天的收入的钱和消费的小票收走,给我们发工资。张娟负责管理后面的那些小姐,她就是妈咪,方经理管理剩下店里的人。张勇和大吴总、张娟、方经理都知道。因为这些小姐赚到的钱店里会从中拿钱,另外店里面还给他们提供吃住。

  10、银行对账单证实,水云轩会所内嫖娼钱款先进入张勇(不是本案的张勇)控制的南京早来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市张刚烟酒批发部帐户,后进入原审被告人张勇控制的水云轩会所。

  (1)张春艳共有五次供述,其供述情况基本稳定,主要内容如下:“水云轩”是一个会所,在大厂十村华润苏果旁边的巷子里,在公安机关查封水云轩会所前,我在里面7个月左右的时间,做技师2、3个月的样子,“水云轩”的负责人张勇就跟我讲,现在的技师年龄比较小,让我帮忙管理会所里的技师,不让他们吵架打架,还负责帮忙给这些技师发工资,我也可以上钟,技师没有底薪,张勇给我每月2000元的底薪,会所里有十个左右的女技师,都给客人提供性服务的。有时方创新忙不过来,也会找我面试技师,如果可以的话,就给技师一个号牌,回头我或者方创新就会跟张勇讲一下来了一个新技师,技师是10天发一次工资,张勇把技师的工资给我,我在待钟室里把工资发给她们,发的都是现金。技师请假一般找张勇和方创新,有时也会找我请假,但我还是要跟他们讲一下,水云轩会所里,我就听老板张勇的,如果张勇不在我也会给方创新讲。

  张勇有时会带我、方创新、还有小吴总开会,开会的时候张勇会跟服务员说,客人过来洗完澡休息的时候别催客人,还说卫生不太好,要我们注意卫生。水云轩会所里,有人喊我老张,有人喊我张经理,但是他们都不知道我的真名,我都告诉人家名字叫张娟。女技师都不会告诉人家真名的,我到南京来一直告诉别人叫张娟。

  (2)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春艳系受雇于水云轩会所协助组织,以犯协助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4)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审理查明的事实“2013年期间,张勇等人在本市大厂街道葛关路329号经营水云轩会所,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十余名女从事活动,同时聘用被告人方创新、李某、刘某、付某等人为嫖客介绍项目并提供服务,期间,张勇还要求上述人员统一食宿和请销假”。被告人方创新、李某等人分别以协助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

  1、张春艳的供述,合法性予以认可,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张春艳系本案同案犯,其归案时间明显晚于其他同案犯,询问时间不一致,存在串供的可能,而且其和张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归案以后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供述,也是情理之中的,该供述所述并非事实,而且通过其供述也无法证明其是受张勇的管理和指挥的。其在供述中多次提到自己负责招募和管理技师,其听从方创新的管理,并向其汇报工作。

  2、银行流水,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通过该证据可以看出所有收入最终进入的是房东张勇的,会所的资金并没有流向原审被告人张勇的和相关资金帐户,进一步证明了原审被告人并没有实际参与和控制会所。

  3、其余嫌疑人供述,合法性予以认可,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先通过这些供述无法得出张勇系“水云轩”性服务业务的实际管理人的证据。而且通过供述可以看出他们都明确表示“水云轩”是由方创新进行管理控制,对于张勇偶尔过来的情景,推测其可能是老板,可能对的情况知情。

  4、方创新供述,合法性予以认可,真实性不予认可。方创新和张勇同为本案被告南京最高级酒店,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其供述并不能证明张勇系“水云轩”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说其有参与和管理了“水云轩”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6年11月25日,张春艳被抓获,其到案后供述自己受雇于“水云轩”的实际经营者张勇。结合方创新,张春艳等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方创新、张春艳受张勇雇佣,协助张勇从事组织活动。根据张勇的安排,对和女进行管理,通过面试招聘,技能培训,设定工号牌,请假规定,管理食宿,统一服务时间、价格和流程、发放票子等协助张勇组织活动。方创新,张春艳等人的供述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张勇是“水云轩”的老板,控制着十余名女,从事活动,本院再审据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勇是该会所内大规模活动的实际组织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罪;原审被告人张勇在“水云轩”会所组织十余名女多次从事活动且持续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应认定张勇犯组织罪情节严重,依法予以惩处。原审判决以协助组织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关于原审被告人张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勇是水云轩会所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因此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勇的行为构成组织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再审不予采纳。

  综上,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再审予以采信;但检察机关依据原审判决生效后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勇组织“情节严重”,系引用法律、法规不当。依照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案发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结合原审被告人张勇组织的人数、组织活动持续时间等情节,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勇犯组织罪,且情节严重南京舞厅哪个最开放。

  综上,本案由于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本院再审予以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原审被告人张勇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