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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njing Julo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聚龙路8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南 京聚隆”)股票将于2018年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 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证券时报网,; 中国证券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全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1、公司控股股东刘曙阳、刘越、吴劲松、严渝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控股股东之外的第三方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 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8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 期间内公司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依法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 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在锁定期满起2年后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股东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3、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兆宁、高级管理人员、 罗玉清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2018年8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 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其他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然人股东蔡静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8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 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在蔡敬东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股份总数的25%;蔡敬东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南京华宝招聘信息,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8月6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 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 相应调整)。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 为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触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内容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 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 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为限,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2)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 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 包括拟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实施股份增持。(3)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之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但不高于其最近 3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1)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实施完 毕,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10个 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 内容,并于该情形出现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直接或间接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30%。1、如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则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 确认的3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 向投资者道歉。2、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 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完毕上述 增持义务。3、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归属 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及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 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30%为限)归公司所有。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1、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越、吴劲松、刘曙阳、严渝荫、南京奶业、 蔡静(南京奶业和蔡静的持股数合并计算)、聚赛特投资、高达梧桐承诺:(2)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 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如连续3个月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4)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 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人/单位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 还将遵循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5)如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 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 权从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舜天、舜天经协(江苏舜天和舜天经协的 持股数合并计算)承诺:(1)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2)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减持。(3)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4)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 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有新要求,本单位承诺除遵守本确认函要求外,还将 遵循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 公司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具体约束措施为: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 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除引咎辞职 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1、如其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南京兴荣足疗论坛,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除因被强制执行、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公司股份;(3)暂不领取公司 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所有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5)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6)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出售股票收益上 缴公司,同时,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 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7)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 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 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5)其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6)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其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的出具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 序,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所出具的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 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 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 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 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 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 应调整。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90% 为准),我们及受我们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均放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 现金分红。 2、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如有)。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认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 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 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1、“如《招股说明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南京兴荣足疗论坛,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1)德邦证券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现承诺如下:①德邦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公司 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 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公司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②德邦证券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③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德邦证券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④本承诺书自德邦证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华泰联合证券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现承诺如下:①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 公司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 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公司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②华泰联合证券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③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 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本承诺书自华泰联合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 可撤销。世纪同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事务所,现承诺如下:本所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天衡所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现承诺如 下: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江苏银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系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现承诺如下:本单位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单位为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曙阳、刘越、吴劲松和严渝荫签署《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南京聚 隆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南京聚隆及其控股子公司可 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南京聚隆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南京聚隆及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不会直接或间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南京聚隆及其控股子 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南京聚隆及其控股子 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南京聚隆及其控股子公司。1、本人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 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 不要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2、本人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 照公司《公司章程》南京华宝招聘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南京华宝招聘信息、《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全额赔偿公司因 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社保、住房公积金事项作出承诺:如南京 聚隆及聚锋新材、聚锋新材滨江分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 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事宜被处罚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无 条件以现金全额支付该部分需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相关罚款,确保 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截 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4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1,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 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 行价格为18.03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66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南京聚隆”,股票代码“300644”,本次公开 发行的1,600万股股票将于2018年2月6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 ()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时间较短,故与其重复 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0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600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股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600万股 新增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13、上市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中文名称: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英文名称:Nanjing Julo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3、注册资本:4,800万元(发行前);6,400万元(发行后)4、法定代表人: 刘曙阳5、住 所:南京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聚龙路8号6、经营范围:工程塑料、塑木型材(限分支机构经营)的开发、生产和销 售;高新技术产品、新材料、环保材料及制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品)贸易;废旧物资(含废旧塑料等)回收加工(不含危险品); 环保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计算机、普通机械、电子通讯产品及配件(不 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改性塑料产品及塑木型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 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9南京华宝招聘信息、电 线、传 线、董事会秘书: 罗玉清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 券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刘曙阳、刘越、吴劲松、严渝荫,刘曙阳与 刘越系父女关系,严渝荫与吴劲松系关系,严渝荫与刘越系外祖孙关系。刘 曙阳直接持有公司3,400,000股股份,占比7.08%,通过聚赛特投资间接持有 400,000股股份;刘越直接持有公司9,249,010股股份,占比19.27%,同时系聚 赛特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聚赛特投资间接持有100,000股股份;吴劲松 直接持有公司4,231,789股股份,占比8.82%;严渝荫直接持有公司1,217,518股 股份,占比2.54%;四人直接持有公司37.71%股权及间接通过聚赛特投资控制 公司8.75%股权。刘曙阳、刘越、吴劲松和严渝荫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为46.46%。

  刘曙阳,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102****, 高级经济师,现任南京聚隆董事长兼总裁。

  刘越,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229****, 现任聚赛特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南京聚隆战略发展中心任职。

  吴劲松,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811****, 现任聚锋新材董事长兼总经理、南京聚隆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南京聚隆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为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7.24倍(每股收益按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1,60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19,829,977,000股,配号 总量为239,659,954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33522516%,网上投 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489.37356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968,669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287,915,102.07元,放弃认购31,331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564,897.93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0%。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8,8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84.61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25,263.39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 年2月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 衡验字(2018)00010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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