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可股份IPO路上违规吃警示函 保荐人中信证券失职?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发现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可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中国证监会发现大可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与原始出库记录不符,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可股份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2.17亿元,从事中高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制造、销售等经营活动。大可股份法人代表兼董事长为邵树兵,第一大股东为沪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6.69%,且邵树兵为沪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13.68%。
大可股份曾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8年4月16日及2018年11月21日三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招股书申报稿,中国证监会曾于2018年1月19日对大可股份首次的申报稿给予反馈意见,就招股书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财务会计资料等问题予以解答,并要求大可股份补充相关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可股份的招股书发现,本次大可股份IPO保荐人(主办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向晓娟、毛宗玄。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其发行人律师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方怀宇、唐满、卢叶苹。发行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会计师为何晓云、谢俊。
发行资产评估复核机构为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办评估师为朱小波、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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