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防疫受捐物资管理办法”
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当前正是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防疫受捐物资的的接收、存储和使用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于2月3日制定并下发《南京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受捐物资管理办法》。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所指防疫受捐物资,包括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医药品、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及卫生防护等防疫物资,以及用于疫情防控的捐款。鉴于当前防控形势,原则上只接收医疗救治、卫生防护类物品和捐款。
防疫物资接收和管理方面,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接收,需做到规范落实捐赠流程和手续办理(捐赠方式附后)。物品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暂存南京医药公司仓库集中存储管理,市新工集团负责指导南京医药公司做好受捐物品仓储及未直接到库物品的运输,落实专人保管,确保物品运输、存储等环节保存良好。同时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造册,主动与物资保障与市场秩序组“专职物资会计”对账;物品出库前,应检查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发放捐赠物资登记须与接受捐赠人签收的发放清单一致。受捐资金由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账户存管。
防疫物资调配使用方面,定向捐赠物品,原则上根据疫情需要按捐赠人指定意向分配。非定向受捐物品,医用类物品交由市卫健委专人调配,供全市卫生医疗机构一线防疫人员使用;非医用类物品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与市场秩序组统筹安排。紧急需求物资由需求单位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与市场秩序组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审批。
《办法》指出,经相关部门确认可接受的捐赠物品,发生的物流等必要费用,可从受捐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
《办法》还对捐赠表彰作出规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单位(人)进行表彰;市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捐赠单位(人)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受捐物资接收和管理要做好严格监管。《办法》规定,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与市场秩序组应加强受捐物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明确责任到人。捐赠物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提供给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作为财务做账凭证。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物资受捐和使用情况,公布捐赠工作咨询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非定向类受捐物资使用情况信息公开事宜,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保障与市场秩序组安排专人与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对接,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按照提供的物资使用信息向社会公开。
此外,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捐赠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规范,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物资;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本办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南报融媒体记者 江瑜 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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