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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中新网江苏新闻1月15日电(徐珊珊)近日,江苏省政府以第132号令发布《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地方法规。

  近年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召回管理工作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召回管理地方立法。据统计,从2013年起至2019年11月底,江苏共对192家企业生产的257款302.5万件产品实施了召回,建议36家企业生产的45款29.1万件产品实施整改,召回数量六年增长近200倍。

  《办法》共27条,包括明确各级职责、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程序、明确生产者召回主体责任以及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相关措施等。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管,《办法》规定:一是明确收集缺陷消费品信息的途径,可以通过监督抽查、举报投诉、信息共享、电子商务平台监控、伤害信息和风险监测等方式。二是明确开展缺陷调查的条件、步骤和程序,对收集的缺陷消费品信息进行甄别筛选、组织开展伤害调查和专家分析,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知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分析,对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缺陷调查分析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排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开展缺陷调查。三是明确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缺陷的依据,同时规定了生产者对缺陷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四是明确责令召回的前提以及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的职能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管部门。

  为加强区域共治,文件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统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管理平台,推进消费品缺陷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在信息收集、快速预警、监督抽查、执法查处、缺陷召回、专项整治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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