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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农商银行4宗违法遭罚225万 向主要法人股东放贷

  北京10月10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显示,富阳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富阳农商银行”)存在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向主要法人股东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未能通过有效的内控措施发现并纠正员工违规保管客户物品的行为及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的违法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对富阳农商银行罚款人民币225万元的决定。

  经记者查询发现,富阳农商银行全称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3日,注册资本8.27亿元,丁松茂为法人代表、董事长。股东有马富华等共计609人。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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