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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治发展历程大事记

  1954年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同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成立。

  1955年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兵役法》和《军官服役条例》,填补了国家军事立法的空白。同年,全军军事检察院组建。

  1977年

  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一次通过9个决定和条例,使当时的军队各项重要工作基本上有章可循。

  1978年

  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恢复办公。

  198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通过。

  1985年

  全军首家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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